行情波动下相对方预期违约的风险防控——以A米厂合同纠纷一案为例
发布时间:2023-07-31 12:00:00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30日,A米厂与B公司签订了《稻谷销售合同》,A米厂向B公司购买粳稻2800吨,单价为2900元/吨,总价为812万元。约定的提货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前。合同签订后,A米厂支付了56万元作为定金。2019年4月后,市场行情急剧下跌,截止提货时间届满前,市场每吨单价跌了400元/吨,因此A米厂一直未提货,B公司多次发函,A米厂均不予理睬。B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112万元,并对米厂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A米厂在收到B公司寄送的起诉状后,开始提货,A米厂依据原合同约定的标的额为812万元大米顺利履行完毕,B公司挽回损失756万元。
        二、产生原因
        由于市场行情的下跌幅度较大,A米厂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将要按照合同价格支付800多万的货款,若进行转销,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将会导致100多万的亏损;若A米厂选择与B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则损失仅为56万元定金。因此A米厂打算用拖延提货的方式直接放弃定金,并以行情波动幅度过大为由与B公司协商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
        (一)商业风险不适用情势变更相关规定
        本案中一个争议焦点是粮食行情的波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能否作为A米厂迟迟不提货的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由此可见,情势变更原则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前提条件是发生了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客观重大变化。这里所说的“预见”,一般的理解是指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在正常能力范围内能够预测和估计到的。因此,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在能力范围内可以预见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都不能构成情势变更。  
        本案中,行情的上涨或下跌属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不同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所固有的风险,如一般的市场供求变化、价格涨落等。本案中的粮食行情变动具有可预见性,属于一般的商业风险,因此不能适用情势变更。
        (二)定金、保证金、违约金的实务应用
        定金,根据《民法典》第586条、587条等相关条文的规定,指的是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之初,事先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来担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具体数额,但不能高于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作为一种金钱担保可以适用于各类合同中。
        违约金,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等相关条文的规定,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保证金,仅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招标投标保证金有相关规定,而在《民法典》中对保证金无明确规定,故保证金的具体作用应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确立。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没有限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
        四、风险防控措施
        第一,合同签订时,买卖双方都要预见到未来可能会发生的市场行情波动情况,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规定,如:1、定金的收取要控制在一个合适的比例,一般是10%-20%之间,上述案件中的定金收取比例过低,仅为6.8%,导致买方的违约成本较低;2、合同中要约定,当行情出现下跌情况时,要及时根据跌幅向买方加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3、合同要约定好一方不履行或者以实际行动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措施,如买方若不按期提货,卖方可以自行处置该批货物,并向买方收取违约金等。
        第二,确保合同中具有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相关条款,对意外事件的触发条件作准确的定义和充分的说明,并约定具体可操作的合同变更、解除以及免除相应责任的条款。例如,由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在事件发生后7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就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的合同履行困难、履行不能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作充分的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等约定。双方应明确再协商义务是一项法律义务,受不利影响一方应当充分与另一方沟通,并尽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扩大的损失,而另一方在受不利影响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对方预期违约时,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若买方未按期提货,卖方应先向买方发函要求提货,在买方不予回复时,卖方要及时联系律师,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向买方传达卖方的法律诉求,指出买方违反合同约定并需承担的违约责任。若买方无回应,准备好相应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起诉状寄送给买方。通过施加各方面压力敦促买方尽快履约,多措并举确保合同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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